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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地接社拒绝送旅游团前往机场行为)
2017-09-21  作者:
  案例分析
  (地接社拒绝送旅游团前往机场行为)
  一.案例简介
  组团社和地接社约定,由地接社负责旅游团全程接待,旅游团款的支付,在团队结束后的三天内由组团社支付。游客抵达目的地后,对于地接社的服务十分挑剔,并对导游出言不逊,地接社给予了多种补救措施,仍然难以得到全团游客的认可。地接社担忧团队返程后投诉,组团社就会扣款,于是地接社告诉组团社,必须在行程结束前付清全额团款,否则就不继续提供服务。组团社要求地接社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团款支付按照约定进行。地接社在送旅游团前往机场途中,将旅游大巴停在服务区,要求组团社付款。组团社迫于压力,最后支付了全额旅游团款。游客返程后,要求旅行社按照拒绝履行合同的规定,赔偿三倍旅游团款。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2、《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
  1、包价旅游合同中的几种合同关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至少存在几种不同的合同关系:
  第一,组团社和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组团社和游客经过协商一致,确定了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旅行社按照向游客作出的承诺,向游客提供约定的所有服务。
  第二,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组团社将旅游团服务的具体事项委托给地接社完成,地接社向组团社负责,地接社和游客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第三,地接社和相关履行辅助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地接社接到组团社的委托,和相关履行辅助人再约定,比如和酒店、参观、景区、交通等企业约定,要求它们为游客提供服务。这些履行辅助人和游客也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当然,也有组团社和旅游目的地的履行辅助人直接建立合同关系,要求它们为游客服务,这些履行辅助人和游客也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组团社必须向游客负责。由于组团社和游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除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或者由于游客自身过错因素的影响之外,组团社都必须为游客的合法权益负责,即使组团社的服务对于游客权益受损没有直接关联性。比如,由于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导致游客在旅游目的地的吃住行没有达到合同约定,在这个过程中,组团社其实并不存在过错,但组团社仍然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因为有组团社和游客的旅游合同约定在先,组团社就必须为履行辅助人的行为担责。至于组团社如何追究履行辅助人的责任,就由组团社自己决定。
  3、地接社拒绝送旅游团前往机场的行为错误。地接社和组团社约定,旅游团款的支付是在旅游行程结束后的三天内。这样的约定是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得到地接社和组团社的共同遵守。从地接社角度说,在通常情况下,必须按照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而不应当提前要求组团社支付旅游团款,除非有特殊情况的发生,经过双方协商,对原有合同约定进行变更。从组团社角度说,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天内支付旅游团款,就是遵守合同约定的表现。
  还有一个问题,由于在接待游客过程中,地接社对于游客挑剔的担忧,进而对于组团社是否能够按时付款心存疑虑,于是直接要求组团社提前付款,并以拒绝履行合同威胁组团社。地接社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是否吻合?回答是否定的。地接社拒绝履行合同不属于不安抗辩权的应用,而是简单粗暴的违约行为。
  4、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在《合同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先履行合同服务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设定了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具体而言,当地接社在提供接待服务中,发现组团社经营状况或者资产状况不佳,存在无力向地接社支付旅游团款的可能性,地接社暂时中止提供服务,等到组团社提供有支付团款能力的担保后,继续提供服务。
  如果纯粹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地接社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在上述案例中,地接社的行为属于不按抗辩权的滥用:第一,游客的挑剔,和组团社之间的支付能力没有必然的联系,地接社也没有证据证明组团社没有支付旅游团款的能力。第二,即使游客返程后不向组团社支付旅游团款,也未必导致组团社不支付旅游团款给地接社。第三,从《旅游法》的规定看,地接社的拒绝履行合同行为,本身就是为法律所不容。而且,地接社的拒绝履行合同,还容易引起**件。
  5、游客要求赔偿三倍团款是否合适。回答也是否定的。
  首先,地接社停车在服务区,拒绝送旅游团前往机场,地接社的行为肯定是错误的。地接社的错误,应当由组团社来承担。因此,组团社应当为地接社的服务瑕疵承担责任。
  其次,地接社停止为旅游团提供服务的行为,可以定性为地接社的拒绝履行,因为在前往机场的途中,地接社具备履行条件,即地接社能够有能力和条件送旅游团前往机场,但地接社暂时拒绝提供这样的服务,当然是拒绝履行行为。
  再次,旅行社可以拒绝游客提出的三倍旅游团款的赔偿要求。理由是:虽然地接社有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其后果也应当由组团社承担,但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后不难看出,游客要获得三倍旅游团款的赔偿,前提是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旅行社有拒绝履行合同行为,这个条件符合。第二,游客的要求地接社履行合同,即要求地接社送旅游团前往机场的条件也符合。第三,要造成游客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游客仅仅是滞留了一段时间,但最终游客还是按照约定返回,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游客三倍旅游团款的赔偿要求不应当得到支持,但旅行社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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