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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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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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的 设立程序
一、设立依据:旅行社条例
二、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②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①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②传真机、复印机;
③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金
(4)“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三、提交资料
旅行社条例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金:只要旅行社提供的章程内有明确表明股东认缴注册资本30万元即可)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证明;“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县区旅游局交件;
(2)县区旅游局转报市旅游局
(3)市旅游局收件、审核资料,对资料齐备、符合条件7个工作日初审办结,报省旅游局发证。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初审办结。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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