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资格认定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
二、申报条件:
1.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 身体健康。
3.具有从事景区(景点)讲解的基本技能。
4.参加市旅游局组织的考核合格。
三、提交资料
1. 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复印件1份
2. 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填报申请景区(点)讲解证登记表1份(附件1)。
4. 红底近期正面免冠彩照2张。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市旅游局质量管理科:(0825)2328202
2、投诉电话:
市旅游局:(0825)2328208
3、网址:
市旅游局:http://www.cdyyjlm.com/
附件1
申请景区(点)讲解证登记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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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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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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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寸正面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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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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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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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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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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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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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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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语种
及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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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证号
(颁证机关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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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发 证 机 关 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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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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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该岗位年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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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单
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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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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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证
机
关
审
核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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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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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根据《四川省旅游条例》53条规定: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取得讲解证。旅游景区景点不得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经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的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的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讲解证。
2. **申请时需提交申请表1份,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寸红底免冠照片2张;
3.发证性质栏应填“颁发”、“到期换发”、“变更换发”、“损坏换发”、“遗失补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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