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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旅游市场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09-24  作者:
  关于印发《遂宁市旅游市场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旅游局、发改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卫生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宗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东新区经济发展局、国开区经济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旅游法》暨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级相关部门落实《旅游法》暨《旅游经济强省》任务分工协调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公安、交通、工商、旅游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中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遂宁市旅游市场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制定旅游市场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上报各属市级部门。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遂宁市旅游市场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旅游法》暨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市级相关部门落实《旅游法》暨《旅游经济强省》任务分工协调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公安、交通、工商、旅游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中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全市建立旅游市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机构设立
  (一)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二)设立方式
  市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范围内的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民宗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部门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旅游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本地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物价部门。重点查处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严厉打击价格欺诈、价格虚高、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及周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治安环境治理、交通秩序维护和消防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打击旅游景区及周边强买强买商品,盗窃、抢劫、扒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非法制作、使用旅行社印章,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旅行社证件、印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旅行社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旅游企业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相关社会保险的检查;重点查处旅行社不与所聘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违法行为。
  (四)环保部门。旅游景区景点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旅游沿线及景区企业生产排污情况的监测;重点查处生产经营企业超标排放“三废”污染景区及周边环境以及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五)交通部门。负责对旅游客车的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旅游客运线路(包车)牌和旅游客运车辆派车单的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牌)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经营,不签订旅游运输合同,不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等违规行为。
  (六)林业部门。负责森林公园、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旅游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整治;重点查处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规违法行为。
  (七)文化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旅游沿线、景区及周边地区住宿卫生情况的检查;重点查处非法行医等违规行为。
  (九)地税部门。重点查处旅行社、宾馆饭店和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和开具假发票的违规行为。
  (十)工商部门。重点查处旅行社有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制假售假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以及向旅游者提供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查旅游购物场所是否存在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旅游购物场所销售的商品是否存在无证生产销售、冒用质量标志等违法行为。
  (十二)旅游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对旅游市场的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旅行社违法(规)经营和导游人员违法(规)执业行为;重点治理“零负团费’’、“挂靠承包”、强迫消费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无证导游,擅自变更团队运行计划,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回扣、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民宗部门。重点查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非宗教教职人员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从事欺骗游客、借教敛财等违法活动。
  (十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旅游沿线、景区及周边地区旅游餐饮卫生情况的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餐饮等违规行为。
  三、工作保障
  (一)建立协调会议机制
  原则上由旅游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其他部门可根据旅游市场重大突出问题,从部门职责出发,可随时联系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协调会议商议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共同梳理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适用旅游市场监管的各项条款中涉及的执法主体和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作进一步明确,提高依法监管效率;二是共同研判旅游市场新形势、新问题,商定旅游市场联合监管工作思路、重点和治理措施;三是通报旅游市场联合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阶段性工作;四是研究分析重大或疑难个案处理办法。
  (二)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
  1.综合执法检查。由旅游部门牵头,根据工作开展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市旅游局至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各区、县旅游局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对游客投诉多、问题举报多的企业和地区要增加综合执法检查频次,进行相对集中的重点执法和监管,尤其要加强在旅游黄金周、小长假等旅游高峰时段对旅游热点线路、热点地区的综合执法检查活动。
  2.专项执法检查。定期组织针对交通、价格、旅游安全、旅游商品质量等方面的专项检查,根据检查对象和内容,按照职能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每个部门至少一年组织 一次专项检查。针对旅游市场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要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
  3.依法查处联合执法检查中查获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告参加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及行业发展、影响重大的案件应及时协商,注意听取相互的意见,采取统一行动。
  (三)建立应急处理协作机制
  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旅游投诉和纠纷时,各部门应当互通信息,通力配合,按管理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四)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
  1.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旅游市场中存在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问题,要及时时抄告给相关部门,以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与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案件,要及时移送转办给相关部门。
  2.各部门要及时处理在旅游市场监管中相互抄告的问题和移送转办的案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单位,以双方同时处理或联合处理的方式办结案件。双方对接受移送的案件,在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对方。
  3.各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等形式,分别负责公告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监督检查情况信息。
  (五)建立联络员制度确定处室和联络员。主要负责部门间的联系协调、筹办联席会议、互报工作信息、督查协定事宜的落实等。联络员基本信息由旅游部门统一收集,报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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