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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
2015-03-06  作者:
  遂宁市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

  一、财政投入政策
  (一)市、县(区)(园区)财政要逐渐加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整合上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业的规划编制、宣传促销、考核奖励、人才培训、商品研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以及旅游企业扶优扶强。
  (二)加快以旅游交通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把通往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含正在规划和建设的重大旅游项目)的旅游公路建设优先列入市、县(区)交通规划,各级交运部门会同旅游部门制定年度计划加快推进实施。旅游标识标牌及旅游通道沿线的紧急救援、汽车维修、休憩站点等配套设施,纳入交通建设统一规划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大景区及沿线的水、电、通信、排污、道路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投入。
  (三)加大资金整合支持力度,通过整合旅游、文化、工业、农业、城建等相关专项资金,拉动和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四)对投资景区建设并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管理及经营单位,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投资景区建设并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统一建设、管理及经营单位,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旅游景区对外营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五)对参加国家旅游局主办的各类旅游商品比赛中荣获金奖、银奖、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属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参加省旅游局主办的各类旅游商品比赛荣获金奖、银奖、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属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对新评定为四川省5A、4A、3A级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的旅游商品购物点,属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
  二、投融资政策
  (六)对带动遂宁经济转型升级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旅游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予以扶持。
  (七)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重点旅游企业的支持额度,增加文化旅游业贷款规模。力争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信贷投入不低于全市平均增速。
  (八)支持创新适合旅游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担保方式,对不同类型的旅游项目采取针对性的信贷产品和相应的抵、质押担保方式。推动景区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开展渠道融资。
  (九)支持旅游企业通过产权置换、合作开发等形式,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多元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境外资本投入旅游业,鼓励通过PPP等方式介入政府主导的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十)扩大银行卡在全市旅游等相关行业的应用,开发满足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推进网银支付、手机支付等旅游支付电子化进程。鼓励在旅游景区加大银行卡特约商户发展力度,增加布放POS终端和ATM等自助终端设备,逐步将中国死海、中国观音故里旅游区等旅游景区打造成刷卡无障碍示范区。
  三、用地政策
  (十一)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纳入市发改委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旅游项目,各县(区)在市统筹下达的计划中优先保障其项目用地。经申报批准纳入50个省重大推进项目中的旅游项目,用地在省用地计划指标中解决70%;纳入100个省重点支持项目的旅游项目,用地在省用地计划指标中解决30%;地方配套的30%或70%由各县(区)在市统筹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中解决。各级政府对重点旅游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分类予以支持。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等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十二)对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
  (十三)属市统筹推进的重大旅游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旅游用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十四)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积极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经营权不变的情况下,及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和经营权。
  (十五)实施旅游产业用地差别化和精细化管理,支持重点旅游区域探索旅游产业用地新政策,在旅游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采取更加灵活政策。
  四、配套扶持政策
  (十六)旅游业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工商同价政策。
  (十七)旅游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时扣除。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在市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以及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余额计缴营业税。
  (十八)属于市、县(区)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按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发布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九)重点支持中、高等学校旅游专业建设。积极培养旅游职业经理人队伍。把旅游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
  (二十)鼓励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二十一)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鼓励职工利用带薪休假外出旅游,促进旅游消费。
  (二十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大旅游宣传力度,在主要口岸、城市出入口和重要公共场所设立旅游公益形象广告,在交通主干线设立主要旅游景区景点指示标志,并纳入相关市政建设规划。
  五、其他
  (二十三)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旅游企业。市财政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在市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中解决,县(区)在各自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十四)本通知所指旅游企业包括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车公司,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经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
  (二十五)申报奖励的时间为事后一个月内,年内完成考核和奖励兑现。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十六)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二十七)建立完善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将旅游工作任务和旅游产业发展主要指标纳入市政府对县(区)、园区和市直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并计算分值。
  (二十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若有调整,本通知中政策有关条款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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